九江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流程
为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现就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操作流程等工作明确如下:
一、返还时限
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的实施时限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操作流程
(一)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根据上年度经营情况,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以年度财务报表及工资发放表材料等为依据,填报《九江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属地市(县)工会提出申请。
(二)工会财务部门审核。企业属地市(县、区)工会财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单位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经所属市(县、区)工会审批后进行全额返还。
(三)企业办理返还流程。
按照“先征收后返还”原则,由缴费单位先缴纳后返还。
小微企业提出申请——所属地市(县、区)工会财务部门审核——小微企业所属地市(县、区)级工会审批——小微企业所属地市(县、区)工会财务部门根据申请审核金额返还至小微企业工会账户——各级工会在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返还至企业申报账户——《 九江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报市总工会财务资产部备案。如果小微企业没有成立独立工会经费账户返还至企业解缴账户,并督促企业按照《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范使用。
整个返还过程只需要符合返还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申报,所属地市(县、区)工会财务部门完成审核返还工作。
三、相关要求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以年度为返还周期,2020年度、2021年度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分别在次年6月30日前企业填报《申请表》,完成审核后予以返还。
附件1:九江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
2:九江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市(县、区)工会联系人名单
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总工会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
九江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信用代码证号 | 所属行业 | 1.农、林、牧、渔业□,2.工业□, 3.建筑业□,4.批发业□,5.零售业□, 6.交通运输业□,7.仓储业□, 8.邮政业□,9.住宿业□10.餐饮业□ 11.信息传输业□,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房地产开发经营□, 14.物业管理□,15.商务服务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数 | ||||
资产总额 | ||||
年营业收入 | ||||
年度应返还缴纳工会经费数 | ||||
企业提供资料 | 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 上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医社保凭据□ 上年度企业缴纳工会经费凭据□ | 企业建会 是□ 否□ | 开户行 | |
基层工会账户名 或企业家解缴账户 | ||||
账 号 | ||||
市(县、区) 工会财务部门 审核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市(县、区) 工会意见 |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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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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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2.“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指能反映企业年度营业额及资产总额的相关报表。
3.“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指企业职工月工资发放表。
4.“市(县、区)工会意见”指该企业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所在市(县、区)工会的意见。
5.“市(县、区)工会财务部门审核”指该企业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所在市(县、区)工会的财务部门审核。
附件2:
九江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市(县、区)工会联系人名单
联系人单位 | 姓 名 | 职 务 | 单 位 |
九江市总工会 | 齐赵平 | 财务资产部部长 | 15979962562 |
浔阳区总工会 | 齐赵平 | 财务资产部部长 | 15979962562 |
九江经开区总工会 | 齐赵平 | 财务资产部部长 | 15979962562 |
庐山西海工会 | 齐赵平 | 财务资产部部长 | 15979962562 |
修水县总工会 | 刘文凯 | 财务部部长 | 13970207921 |
武宁县总工会 | 黄 偲 | 财务部部长 | 18379222666 |
庐山市总工会 | 付锦群 | 财务部部长 | 13879223503 |
柴桑区总工会 | 夏 倩 | 财务部部长 | 15270229811 |
都昌县总工会 | 王水生 | 财务部部长 | 18720165818 |
彭泽县总工会 | 曾 健 | 财务部部长 | 13870286760 |
瑞昌市总工会 | 王杏英 | 财务部部长 | 13979219895 |
德安县总工会 | 邵丽娟 | 财务部部长 | 13870292762 |
永修县总工会 | 王丽萍 | 财务部部长 | 18970263826 |
庐山风景名胜区工会 | 刘弘斌 | 副主席 | 13970210981 |
濂溪区总工会 | 杨 静 | 副主席 | 13807026826 |
郑 维 | 会计 | 18807028588 | |
湖口县总工会 | 余锦霞 | 副主席 | 13979234915 |
张景玲 | 会计 | 13979282822 | |
共青城市总工会 | 吕 勇 | 副主席 | 18770200033 |
陈晓红 | 会计 | 13979200198 |
附件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一 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