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戒毒条例 自愿戒毒人员可免治安处罚
发布日期:2010-06-26 作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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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戒毒条例 自愿戒毒人员可免治安处罚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6日    来源:京华时报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戒毒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着力打造人性化的戒毒平台。其中明确规定,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不因吸毒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据了解,公众可在2010年7月9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戒毒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所有戒毒人员

入学就业不受歧视

    征求意见稿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自愿戒毒人员的隐私,不得歧视自愿戒毒人员。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所有的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政府相关保障部门需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其中包括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征、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非法提供戒毒人员戒毒、治疗等信息,侵犯戒毒人员隐私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戒毒期间

未经报告不能擅离

    社区戒毒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有益补充,对于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意义重大。为此,征求意见稿具体细化了社区戒毒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戒毒人员未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报告不得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24小时以上。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非正常死亡者

家属可获国家赔偿

    征求意见稿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检察院以及死者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制作死亡鉴定送达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死者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死者家属对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如经过层层鉴定为非正常死亡,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死者家属将依法享受国家赔偿。(记者郭爱娣 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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