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经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27 作者: 文章来源: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经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工通字[200985

 

各设区市、县(区)总工会,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经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总经审办公室。

 

 

                          江西省总工会

                           20091010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经审工作的意见

 

加强新时期工会经审工作,目的是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资产管理,促进工会经济活动规范运作,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全省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加强对工会经审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国工会十五大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从机构设置、人员落实、经费保障等各方面把经审工作纳入工会的整体工作之中。现结合我省工会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1、各级工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坚持工会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经审会审查监督的原则;要着力解决好经审会在审查监督体制、职权落实以及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在思想和行动上重视工会经审工作,在组织和制度上保证工会经审工作的落实。

2、各级工会党组织要加强对经审会的领导,每年至少二次以上听取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经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各级工会经审会要依法独立实施审查审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对审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同级工会领导班子要及时认真研究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按审计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对拒绝或阻碍审查审计的要批评教育,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4、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政治上关心和培养经审干部,重视经审干部的锻炼和任用。在经审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打击报复时,所在工会和上级经审会有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强化审计,进一步推动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管理的监督力度

5、要坚持把工会全部经济活动置于工会经审组织的有效监督之下,坚持工会工作开展到哪里,经审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工会经济活动运行到哪里,经审工作就监督到哪里。

6要健全工会经费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审查监督制度。不断深化对预算管理的审查监督,促进预算编制的预见性、科学性,杜绝预算执行的随意性。

7、要进一步强化本级审计工作,大力开展对本级工会直管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经济效益实施年度审计。加强对工会投资项目及资产运营的监督审计,促进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经济、社会效益的提高。

8、要不断健全完善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督,防止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对纳入工会账户的救灾款和救灾物资的审计监督机制,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及时拨付、有效使用。

9、要切实加强对工会领导干部特别是工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认真做好工会主席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

10、要加强对基建工程等项目的审计。根据全国总工会工审会字[2003]2号《关于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会机关及直管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在审计后,才能办理工程决算和产权登记。

三、健全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会经审监督体制

11、各级工会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坚持工会经费和财产相关的经济活动接受经审会审查监督的原则;坚持上审一年,下审一级的原则。

12、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同级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经费计拨审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经济实体效益审计、专项基金审计、工会主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实务审计的专项制度和有关审计操作规程,完善工会重大投资、财产管理审计制度。

13、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按照全总关于上级工会经审会有权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对经费计拨以及撤并工会组织的财务清算等进行审计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经审会在任期内至少对所属工会审计二至三次。

14、要建立工会经审风险防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审计责任承诺制度、审计整改通知书制度、审计情况通报制度。要健全经审工作考核、激励制度,对坚持原则,勤政廉洁,依法审计,业绩突出的经审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四、提升能力,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组织建设

15、全省凡为一级财务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工会经审会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

16、各级工会要推荐政治素质高、办事能力强、有专业知识的工会干部作为经审委员候选人。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数不少于同级工会委员人数的20%,县级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

17、县(市、区)地方工会经审会应配驻会经审会主任。经审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提出工会经审会主任候选人选或报批经审会主任人事变动,按同级副职级领导干部协管程序办理。

18、市、县(市、区)地方工会经审会办公室应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的正式机构编制。经审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各设区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齐专职经审干部,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应设专职或兼职经审干部1人以上,独立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经审会应设立经审会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审干部。

19、各级工会要重视搞好工会经审干部的学习和培训,县级以上总工会经审会可采用多种形式每年对经审干部进行至少1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经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胜任能力。

20、各级工会要建立经审会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工会涉及工会经济活动有关内容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工会预算编制、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时,应征求同级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的意见。

21、各级工会要利用工会报刊和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宣传。各级工会组织部门要将工会经审工作课程列入工会干部上岗培训的必修内容。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总经审办备案。

九江市总工会(服务号) 关闭
九江工惠(订阅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