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全省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总各地区办事处、省辖市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总各部门,省总直属事业单位:
省总工会同意省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关于全省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希望全省各级工会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提高,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严肃工会财务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不断发展工会事业。
江西省总工会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全省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严肃工会财务纪律,逐步实现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工会组织的廉政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会举办的企、事业蓬勃发展,工会经审工作的任务加重了,责任加大了的情况,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确保经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全省各级工会必须进一步加强经审和审计工作的领导。并相应建立必要的审计机构,配备得力的干部,强化经审审计的监督职能。凡有条件的地、市、县工会都应建立内审机构或审计事务所,对工会经费拨交、上解、收支进行审计,对工会企事业财务收支,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对工会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离任进行审计,对基建、改造装修等到项目的决算和其它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后一般由同级工会经审会组织实施 (基建决算审计由省经审会直接负责),上级经审会给予指导监督,必要时可直接参与审计,审计力量不足时也可以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的一切费用(包括工时费、出差费、住宿费等)由被审单位负担。
二、审查监督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权力,也是《工会章程》的明确规定。这是工会经审工作的基础,是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全省各级工会必须切实搞好对本级经费的审查监督工作。审查监督的主要范围包括:
(1)工会经费收支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按规定上解的工会经费;
(3)行政或政府的拨款 、各种专项补贴(助);
(4)依法检查基层工会的行政方面是否按照规定拨足工会经费;
(5)上级工会的补助和回拨的奖励经费(包括各种基金的使用);
(6)工会举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疗休养院所)的收入、贷款、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
(7)工会和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情况;
(8)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事项;
(9)侵占、损失浪费等损害工会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严肃财务会计报表送审计制度。工会及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季度会计报表(必须在季度终了十天前报送)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必须向同级经审会报送,取得经审会认可盖章后方可上报。
四、加强对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审计。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法人代表)变动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任期内的目标责任、承包经营管理、执行财经法纪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未接受审计的不能办理调离行政、工资关系手续。
五、加强对工会和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基建及其他资金活动的审计监督。
1、县以上(包括产业、局)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五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和房屋改造装修项目,无论是自有资金或上级工会、同级政府(行政)拨款补助项目,除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其建筑工程预算、合同,必须报同级与上级经审会备案。为了制止基建工程决算高估冒算,造成工会建设资金流失,省总决定:凡县以上工会(包括产业、局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五万元以上的基建、房屋改造装修竣工后的工程决算,必须报省总经审会进行专项审计验证后,再报建设银行审查。各级工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此一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否则要追究工会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责任,并处以经济处罚。
2、工会的重大社会活动或集资活动的财务收支,县级二万元,地、市、省产业(局)三万元,省总五万元预算、决算,必须报同级经审会审计。
3、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在报主管部门审批之前,事先必须经过经审会审计,否则同级委员会和上级工会不予受理审批文件。
4、新办企事业的集资或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必须事前审计。实行目标责任制或承包企业经营责任制的单位,其签订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经过审计,合同到期时的奖惩和分红,必须先审计后兑现;实行租赁经营的单位,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必须经过审计;合同到期的企事业单位债权、债务、资金财产等必须经过审计鉴证。否则,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企事业的各种实施方案。
六、工会经审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工会经审会在同级工会组织的支持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审计职权:
1、被审单位提交工会经费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2、检查被审单位的有关帐目、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3、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可以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国家和工会利益、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上级组织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制止无效时,可以通知银行暂停支付有关款项;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单位,可以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财等临时措施;
6、对违反财经法规、财务纪律的被审单位和个人,工会经审会应会同工会组织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责令纠正违法、违规、违纪的收支;
②收缴隐瞒、转移、截留应上解上级的经费和应上交的收入(不论是本年度或以前年度的);
③建议上级工会或同级党有关部门给予被查单位的责任人适当行政处分,并依照财经法规规定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④公款私存及私设的“小金库”的资金予以没收;骗取上级工会的拨款、补贴,弄虚作假取得的奖金、实物予以没收;对责任人处以适度的经济处罚;
⑤被处罚单位的罚款,工会单位在留成经费中支付,企、事业单位分别在自有资金、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应缴纳的罚款,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七、本暂行规定如与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起施行,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和修正。由省总经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