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须知
发布日期:2019-11-20 作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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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困难职工帮扶的原则

  困难帮扶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先建档、后帮扶”的原则。

  二、困难职工建档的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2、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3、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是指已办理退休手续后,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职工

  4、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是指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中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农民和居民不在建档范围内。认定标准如下:

  1.低保户: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本上家庭所在地的生活保障线(以低保证为唯一鉴定条件),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以内,但由于收入低、疾病、残疾、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具体鉴定标准为:(家庭年均收入-意外致困的费用支出)÷12≤工作所在地的低保边缘标准。

  4.困难农民工:除符合以上13条任意一个困难条件外,还需要符合户口为农业户口、属工会会员、在所在单位务工满一年三个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1、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

  2、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申报材料

  1.困难职工登记表:凡是带*号的均为必填项,主要致困原因简述中需说明困难情况及家庭支出情况并签字

  2.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根据困难职工提供材料填写完毕后困难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所在单位工会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工会公章逐级上报至属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

  3.申请材料:困难职工个人向单位工会书面申请材料;

  4.身份材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5.收入材料:户主和家庭成员近一年的工资流水(若无法提供则需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6.申报人本地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具体开户行);

  7.根据致困原因,提供佐证材料:

  1)经政府救助后仍然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低保证必须有民政部门近一年内的审核盖章;

  2)因病致困(含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三级以上残疾、家属三级以上残疾):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大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近一年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本人及家属残疾致困的家庭须提供三级以上伤残证复印件和近一年自负医药费票据的复印件。

  3)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收入低需提供银行的工资收入回单或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4)意外灾害致困(含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费用支出票据复印件;

  5)子女上学致困:提供上学证明材料、学费宿费票据;

  8.其他材料:离异丧偶需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人单位工会开具的困难证明、人户调查记录、公示材料等。

  以上材料须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原则上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困难职工建档流程

  1、申请。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2、入户调查。收到困难职工申请资料的单位工会,应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要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致困原因、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确保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人员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中“入户核查人员意见”上勾选困难类别并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3、公示。入户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公告栏或者在有单位名称标志的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及收入、困难情况等,并公布举报方式,详见《困难职工公示》(附件2)。

  4、申报。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工会应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中“申报单位意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上报上一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5、审批。公示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比对申请对象的家庭资产等拥有状况,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审核完成后,在《困难职工登记表》中“市/县工会帮扶中心意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

  5、建档。困难职工档案审批通过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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