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职 工 保 障 互 助 会 保 障 概 况 表 | ||||||||
项目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 互助保障计划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 住院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
女职工幸福 互助保障计划 |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 医疗保障计划 |
住院自负保障I型 | 住院津贴保障计划 | 意外大病团体综合保障计划 | |
保障对象 | 18-60周岁在职职工 | 18-60周岁在职职工 | 18-60周岁在职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 | 18-60周岁在职职工 | 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干部、职工 | 18-60周岁在职职工 | 18-60周岁在职职工 | |
参保比例 | 不限 | 不限 | 60%,20人以下100% | 70%,20人以下100% | 70%,20人以下100% | 70%,20人以下100% | 70%,20人以下100% | |
保障责任 | 参保会员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永久伤残或死亡. | 参保会员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永久伤残或死亡.互助会根据伤残程度及花费的在医保范畴内的医疗费 | 参保会员确诊下列疾病:原发性乳腺癌、宫颈癌、宫体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 参保会员确诊下列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非典性型肺炎、等17种重大疾病。 | 参保会员在治疗下列18类疾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非典性型肺炎、禽流感等18种重大疾病。 | 会员因意外或主计划保障疾病住院的,按其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前3天后,给予60元/天的住院津贴 | 1、会员在保障期内伤残或死亡; 2、会员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18种重大疾病(详见保障计划); 3、会员在保障期内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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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 根据工种缴费,最低20元/份,详见费率表 | 根据工种缴费,最低50元/份,详见费率表 | 1、15元/年/份 2、45元/三年/份 |
1、35元/年/份 2、100元/三年/份 |
1、80元/年/份 2、225元/三年/份 |
50元/份 | 20元/份 | 根据工种缴费,最低120元/份,详见费率表 |
最高份数 | 5份 | 3份 | 3份 | 3份 | 3份 | 一份 | 1份 | 2份 |
保障期限 | 一年 | 一年 | 一年或三年 | 一年或三年 | 一年或三年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免责期 | —— | —— | 60天 | 120天 | 60天 | 30天.意外住院不执行 | 重大疾病部分执行60天的免责期 | |
续保时间 | —— | —— | 保障期终止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 | 保障期终止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 | 保障期终止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 | 保障期终止前七个工作日至后十个工作日 | ||
互助金 | 按伤残程度给付, 最高15000元/份 |
1、意外伤害保障30000元/份按其伤残程度给付。 | 10000元/份 | 12000元/份 | 30000元/份 | 无起付线 | 按其实际住院天数扣除前3天后,给予60元/天的住院津贴,每高给付7200元 | 1、意外伤害保障30000元/份,按其伤残程度给付。 |
2、意外住院保障10000元/份,按其因意外伤害住院期间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障范畴内的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80%给付,未参加医保的按其住院总费用的10%给付。 | 超出起付线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50%给付; | 2、重大疾病保障金30000元/份,首次确诊给付。 | ||||||
超出起付线20000元(含)至50000以内的部分,按75%给付; | 3、身故保障金10000元/份,会员死亡时给付 | |||||||
超出起付线50000元(含)以上的部分,按85%给付。 | ||||||||
最高互助金 领 取金 额 |
75000元 | 意外伤害90000元 意外住院30000元 |
30000元 | 36000元 | 90000元 | 65000元 | 7200元 | 7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