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建档条件
发布日期:2019-11-20 作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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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档对象

  建档对象是:与单位(单位必须已建立工会组织)保持劳动关系且为工会会员的困难职工家庭,户主必须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农民和居民不在建档范围内。

  二、困难职工的界定

  1.低保户: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本上家庭所在地的生活保障线(以低保证为唯一鉴定条件),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困难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以内,但由于收入低、疾病、残疾、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具体鉴定标准为:(家庭年均收入-意外致困的费用支出)÷12≤工作所在地的低保边缘标准。

  4.困难农民工:除符合以上13条任意一个困难条件外,还需要符合户口为农业户口、属工会会员、在所在单位务工满一年三个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1、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

  2、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四、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核算

  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

  五、困难职工家庭的困难标准衡量

  困难职工家庭困难标准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比较,必要支出费用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的支出费用。其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以户籍地政府认定的低保户为准,且满足“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条件。“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人均收入以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为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低保线上浮50%以内),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条件。“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的家庭,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3倍,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资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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